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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雇外籍看護?先搞懂這些事

聘僱外籍看護工所需具備的資格

  • 年未滿80歲,巴氏量表評估35分以下或需要24小時照護者。
  • 年滿80歲以上,巴氏量表評估60分以下者。
  • 年滿85歲以上,巴氏量表評估輕度依賴照護。
  • 持有以下項目之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不須診斷證明書即可提出申請。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 平衡機能障礙
  2. 智能障礙
  3. 植物人
  4. 失智症
  5. 自閉症
  6. 染色體異常
  7. 先天代謝異常
  8. 其他先天缺陷
  9. 精神病
  10.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是巴金森氏症)

 

申請外籍看護工應具以下資格:

  1. 申請人與被照護人為直系血親或配偶;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一等親之姻親或祖父母與孫子女之二等親。
  2. 申請人與被照護人無親屬關係,被照護人在台無親屬,且未居住於安養護機構或榮民之家。
  3. 申請人台華無親屬,而以本人為被照護人,且未居住於安養護機構或榮民之家。以本項資格申請者,申請人需事前委任一代理人,處理申請人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履行就業服務法規規範之外國人管理義務時,其後續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等相關事宜。

 

雇主需支付的外籍看護費用:

基本負擔:$19,952元

  • 基本薪資:$17,000元
  • 健保費:$952元
  • 就業安定費:$2,000元

加班費:

  • 4天: $2,268元
  • 5天: $2,835元

每月總薪資:

  • $22,220元(加班4天)
  • $22,787元(加班5天)

 

聘僱外籍看護的途徑:

  1. 國內承接已經在台灣工作的看護前合約期滿,即可經由仲介簽訂契約,耗時較短,適合需求緊急的雇主,但國內承接聘用的傭工在新雇主家的工作時間為法定許可的3年減去傭工在前舊雇主家已用去的時間。
  2. 國外引進雇主依仲介公司提供的外傭資料進行挑選,引進過程及決定看護人選程序較複雜,所需的時間也較長,但是外傭來台後可完整做滿三年約。

 

外籍看護與幫傭有不同的工作範圍:

許多家庭會把看護與幫傭的工作性質混在一起,指派看護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規定,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廢止其聘僱許可。

  1. 看護工作內容: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2. 幫傭工作內容: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雇用外籍看護工會相關法律責任:

就業服務法第57條,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1. 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2.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3.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4. 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5. 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6. 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7. 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8. 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9. 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違反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終止聘僱

外籍看護若有下列情事發生,僱主可要求終止與外傭間之聘僱契約: 

  1. 工作期滿。
  2. 拒絕僱主合理之命令、指示與督導。
  3. 工作不勤奮。
  4. 詐欺或行為不檢。
  5. 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
  6. 受僱期間結婚或懷孕。
  7. 在外從事兼職工作。
  8. 偷竊或非法佔有僱主物品。
  9. 捏打雇主之小孩。
  10. 違反工作規則,經仲介公司見證核發三次警告函者。
  11. 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基於人道立場,雇主不得有下列情事發生,否則外傭亦可要求終止與雇主間之聘僱契約:

  1. 雇主或其家屬施以不人道待遇,或重大侮辱事件。
  2. 雇主或其家屬予以性侵犯。
  3. 雇主任意將其調派至非契約規定之住所工作。
  4. 雇主任意將其派予他人使用。
  5. 其它重大違反法令之不平等待遇。

 

其他相關建議:

  1. 要懂得適時關心外傭的身心狀況,擁有良好的雇傭關係可以省去許多的麻煩,或是找人替補。
  2. 為了避免外傭自行逃跑,必須慎選仲介公司,契約要擬好關於外傭逃跑後,後續的處理方式,以及多久會有新看護替補上,還有費用賠償的問題等。
  3. 目前政府規定傭工在台工作時間為14年。3年期滿,若品性工作優良,則經雇主及仲介公司推薦保證,即可於返國後簽訂新聘雇契約,再來台服務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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