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看護費用補助
(一) 服務內容說明
- 低收入戶或社會局輔導個案每日最高補助1,500元,年度最高補助金額為18萬元。領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安置或養護補助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1,000元,年度最高補助15萬元。
- 中低收入老人領有生活津貼或收容安置補助且無子女者,每日最高補助750元,年度最高補助金額為9萬元。領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安置或養護補助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600元,年度最高補助7萬5,000元。
-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居家照顧服務補助、老人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者,不得於同時段重複申領本補助。長期慢性疾病亦不在補助範圍內。
- 本補助應於照顧服務員提供"看護"服務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二)服務對象
因緊急傷病住院,經醫師證明須專人看護,且無家屬或經社會局評估認定家屬無力提供照顧之下列對象:
- 低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 本市中低收入老人領有生活津貼或收容安置補助且無子女者。
- 本局輔導中之個案(經社工員評估確認需要專案協助)。
- 申請人應先洽詢本局所屬單位評估補助與否及補助額度。
(三)應備文件
- 申請書正本。
- 由醫院之護理師或社會服務員蓋章證明之看護服務證明書正本。
- 診斷證明書正本,其醫囑部分應載明申請人住院期間須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時間。
- 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照顧服務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 非本國籍之照顧服務員,須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及工作證影本;外籍或大陸籍配偶,免附工作證影本。
- 申請人或其指定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申請者,應於申請時一併提出委任書。
- 申請人因故無法委任申請時,由社會局依職權或得指定由醫療院所、安置機構代為申請。
詳情請上:臺北市社會局
臨時看護費用補助
(一) 服務內容說明
- 低收入戶或社會局輔導個案每日最高補助1,500元,年度最高補助金額為18萬元。領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安置或養護補助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1,000元,年度最高補助15萬元。
- 中低收入老人領有生活津貼或收容安置補助且無子女者,每日最高補助750元,年度最高補助金額為9萬元。領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安置或養護補助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600元,年度最高補助7萬5,000元。
-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居家照顧服務補助、老人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者,不得於同時段重複申領本補助。長期慢性疾病亦不在補助範圍內。
- 本補助應於照顧服務員提供"看護"服務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二)服務對象
因緊急傷病住院,經醫師證明須專人看護,且無家屬或經社會局評估認定家屬無力提供照顧之下列對象:
- 低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 本市中低收入老人領有生活津貼或收容安置補助且無子女者。
- 本局輔導中之個案(經社工員評估確認需要專案協助)。
- 申請人應先洽詢本局所屬單位評估補助與否及補助額度。
(三)應備文件
- 申請書正本。
- 由醫院之護理師或社會服務員蓋章證明之看護服務證明書正本。
- 診斷證明書正本,其醫囑部分應載明申請人住院期間須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時間。
- 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照顧服務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 非本國籍之照顧服務員,須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及工作證影本;外籍或大陸籍配偶,免附工作證影本。
- 申請人或其指定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申請者,應於申請時一併提出委任書。
- 申請人因故無法委任申請時,由社會局依職權或得指定由醫療院所、安置機構代為申請。